项目,才能适用公司法中的相应股份权益。
而投资
就是我出钱,参与你在经营的一个或多个项目。
在这些项目的经营过程中,我享有什么权力,比如财务控制权、清算权、反稀释权、知情权、审计权、项目治理权、退出保障权等等等等!
都必须体现在合同中,只要是合同里没有的,我都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力。
说白了,如果你是小股东,且不太精于合作之道,那对你最有利的是《合伙人协议》。
大家通常认为的占有股份,就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及资金监管权等等,前提是项目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签的也是入股协议。
而像影视投资,签的都是投资协议。
这个年代的影视投资协议,大体方向和对小投资人的保护,都是跟着好莱坞走的。
什么审计、资金流向这些,小投资人根本就没有权力去管,别说这些了。
一些坑人的大公司,比如好莱坞大厂,后期的周边收入、其它版权收入等等,说多少就是多少,你上哪告都没权知道具体账目。
有些甚至要等大公司先把利润拿走,分过之后,才轮到他们拿钱。
因此被坑的一抓一大把。
而楚安的做法,那2000万是算在成本里的,不是分的利润,更说不出来什么。
这样的例子在影视圈多如牛毛,不一一列举。
这是其一。
其二,所有参与《最好我们》投资的投资人,同时也参投了下一部戏——《你是我的荣耀》。
楚安发红包的动机,也是保证下部剧能原班人马全员到齐,合情合理。
第三!!
楚安之所以说,连过场都不用走,直接下决定。
是因为,投资人与普通人的逻辑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们普通人做一个投资,想的是通过这次投资能赚取多少利润,这是我们的主要考量。
普通人先看到的是利益,容易往好的方向想。
而一个成熟的投资人,他们想的是:我能承受多少次这样的投资失败!
人家玩的是概率!
之所以不去考虑盈利的问题,就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