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样,就完全搞清楚了,这个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样的构飞公司,其实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两个名字一套人马。

    这如果真的是构飞公司,那绕来绕去又绕回来了。

    闹了半天,构飞公司负责的不单单是骑手们的薪酬,同样还有公司职工的工资。

    虽然看上去感觉好像很简单,但这一系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你要拿工伤赔付,那就必须得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构飞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就可以确定,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后果就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就直接可以申请增加构飞公司为被执行人。

    而构飞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那么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构飞公司账上没钱,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进来,执行工作就这样。

    实际控制人方面,目前进展不大,周云找了很长时间也不好发现,主要是代持股权这个太流氓了,两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你连调查令都不好开。

    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个走账时候的钱打给了立下公司。

    那么把立下公司拉进来后,如果立下公司执行不了,可以开调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从而找到那个实际控制人。

    当然,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就更好了……那就省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