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对面,法务总监和任景澄的脸色都不太好看,刚刚在庭审中,他这边几乎是被周云压着打。
对方建立了一整套逻辑体系来阐释,而自己这边依旧抱着原本的思路。
希望安平市中院还是考虑考虑那些案例吧,毕竟以前都是这么判的。
大家各自离开法院,也没有再说什么,到现在了说什么都没用。
这个案子不出意外被提交到了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内部同样有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传统保险合同就是这样定义的,而且以前各地法院也都是这么判的,中暑也确实是疾病的一种,属于当然的免赔事由,不应该赔偿。
但另一部分人认为,在这里应该进行分析,根据病例和死因来进行推断,如果确实因为天太热而导致死亡,那就应该属于意外伤害。
争议很大,审委会经过考量之后还是祭出了老办法……请示,向河西省高院请示。
当然,《请示制度》规定,只能请示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请示案件具体怎么判。
但这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太简单了,你看啊,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是吧,那好,我们直接请示,就说这里是不是应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们一般称为“对模糊条款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
那这里是不是模糊的,当然是模糊的啊,你就说个疾病免赔,你也不说什么样的疾病,什么情况下的疾病,那谁知道你说的是什么疾病。
当然,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保险合同越来越厚的原因……其实和这些案例不无关系。
保险公司只要输了官司就会开始修bug,然后越修越厚,一直到后面修成了屎山……
那合同别说是普通人了,就算是律师,如果不是金融保险行业的,那看起来都极其吃力。
但你不得不说,中院这就把问题解决了,我这也没有请示判决问题吧,我请示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高院如果说这里应该适用,那就表明他们认为应该判原告赢,法律就是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