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普通人一般遇到最多的就是交通肇事了。

    也正因为不收诉讼费,所以起诉的时候可以多要点。

    为什么呢,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的,法院判决有原则,基本上就是在你的诉请范围内。

    说人话就是,你要十万,法院的判决只会小于等于十万,不会大于十万。

    之前我们提到过,法院是个陀螺,必须上去抽一鞭子才会动。

    现在可以再加一个限定,陀螺的转动次数和你抽的力度成正相关,你抽的越用力,它转的圈数越多。

    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遇到性侵类情况的时候,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我国12年版本的《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面有个逻辑,当时负责该解释的专家意思是,“国家已经通过公诉手段恢复了正义,精神上的抚慰已经完成,没必要通过经济上的补偿进行追加。”

    然后21年进行了修改,21年版《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看到区别了吧,多个“一般”这两个字。

    法律术语都是惜字如金的,加了这俩字,那意思就不一样了,就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原则上不同意”一样。

    一般不予受理,那特殊情况就可以了是吧,这就相当于开了个口子。

    由此,像是周云这类律师就可以玩出花来,比如这次,他用的是“心理康复费用”的名义来索赔的。

    索赔是需要理由的,你得表明为什么要这些钱,证据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无法支持,那么我换个思路,你看我抑郁了,那肯定得做心理康复对吧,这年头的心理医生多贵谁都知道。

    而且心理康复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那这个花费应该算是医疗费用吧,是不是就可以了。

    另外还要加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多管齐下,法院之前还是受理了。

    这种思路其实以前也有,但是以前认为这是把“精神损害赔偿”换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