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话就是,立下公司从洪泉公司那里承揽了安平市的外卖项目,然后把具体的订单交给朗心公司来做。
于是朗心公司招聘骑手,签订什么合作协议等等,在合同里,骑手就是具体的接活方。
然后每个月双方核对之后,立下公司委托构飞公司代为支付。
可以看得出来,整个合同都在做两件事,第一是规避立下公司可能的法律风险。
第二则是规避朗心公司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风险。
说白了,真的到了一定程度,朗心公司也可以直接舍弃,这就是立下公司的想法!
只能说真的精彩,但是还不够精彩。
虽然这个案子到了最后,如果朗心公司拿不出钱来,工伤保险基金会垫付,但是周云其实是想尝试一下的。
立下公司,或者说背后那个实际控制人越不想让他做的,他越是要做!
就要把立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全部拖下水才行。
仔细琢磨着,周云已经有了大概的想法。
那就是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这是旧公司法里没有的内容。
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那什么情况下才叫损害公司利益呢,答案就是这份合同!
仔细看就会发现,朗心公司在这里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甚至连具体薪酬都不会在公司账户里过,所有的钱他都接触不到。
但是,它却承担了最多最大的责任!
你看看那约定,接活方对于第三人产生的伤害,全部都要由朗心公司承担!
立下公司拿到了所有的好处,朗心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不管谁说这都有问题。
那这叫什么,这就叫损害公司利益!
你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有它自己的利益,不能说你实际控制人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找到了思路,那就好办了,不过这都是后面的问题。
现在周云要做的就是先确定劳动关系。
不过有了这么多的证据,基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