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兆祥和马世奇离开之后。
朱慈烺要严惩行贿者的事情,很快就在朝廷高官之间传开了。
这个办法好不好?
那肯定是个好办法,这一点朝堂上的高官心里都有数。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这些当官的个个都是饱学之士,他们很清楚在春秋时期,就有过处罚行贿罪的案例了。
到了秦朝的时候,行贿罪正式成为了一种罪名,轻微的行贿者都会被处以刺字于面部并罚五年劳役。
而到了汉朝之时,行贿者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唐代和宋代又对行贿罪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
到了明朝时期,行贿罪的量刑处罚加重,明确行贿罪与受贿罪相当,但免除对被索贿者的刑事追究。
但是明朝的很多律法,往往都只是开始的时候有效果,后面就慢慢的变成了一种摆设。
就像大明朝廷的商税一样。
明明朝廷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却根本收不上税来……
……
这一回则是不一样了。
朱慈烺既然着重提到了这个事情。
那么这以后的行贿罪,就不可能再是一种摆设了。
于是在内阁首辅范景文的带领下,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们翻出具的大明律条文。
看看要怎么修改才能让朱慈烺满意?
朱慈烺既然说了要严惩行贿者,那么他们当臣子的肯定要按照这个意思来做。
否则他们在朱慈烺那里是糊弄不过去的。
所以大家左思右想,绞尽脑汁的在原来的法律条文上进行修改。
把行贿者的各种处罚条款,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搞得更严重一些。
但是又不能搞得太夸张了,否则他们就会得罪太多的人。
那就只能采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
就这样忙碌了几天之后,新的行贿罪处罚措施摆在了朱慈烺的案头。
朱慈烺发现新的相关律法还挺详细的。
其中有关于行贿者的行贿金额,行贿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这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