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执行法官送达材料的同事。
根据我省的登记条例以及登记规范的规定,类似于这种经法院判决,由指定人单方办理业务的情况下。需要该法院的执行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可以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者执行裁定书)送至我们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指定窗口。然后,该窗口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前来办理送达的执行法官,进行证件核验,验查他们所提供的法官证以及执行公务证是否就是法官本人,确认无误之后复印这些证件留存。
接下来的一步就是受理法院送达业务里,最核心的一步工作,具体来说,首先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里面核查这宗被处置的不动产具体有没有限制转让的问题,例如查封、抵押、签署过二手房买卖协议以及前不久才火热上线的违章建筑限制等等,这些情况下都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将这种情况告知执行法官,看执行法官知否可以将这些异常情况解除。
然后就是仔细分析这宗法院判决业务,需要具体办理哪几步的手续。就拿转移登记来说,如果说在被执行人没有办理过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都需要先为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再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或者买受人名下。
有的朋友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必须先转移至被执行人名下,而不能从原产权人的名下直接转移到申请执行人或者买受人的名下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逻辑上的确权问题了,因为我们办理法院判决的转移登记时依据的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而这些法律文书上一般都会写明白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某处不动产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或者买受人的名下。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未办理过转移登记,这处不动产在我们的不动产系统之中这处不动产的产权人就是原房主,而不是被执行人。
如果说我们跳过被执行人这一步,直接从原房主直接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或者买受人名下,那明显的就是在逻辑上面说不通,和法院判决书的内容相违背了。另外,如果说被执行人由于没有办理过转移登记,有可能未缴纳部分的税款。所以说,如果说直接将这一步的转移登记手续略过,也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的问题出现。所以说转移登记,每一步都不能少。
分析完毕之后,负责